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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莫╳南诉被告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x南,冯x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莫x南,男,19xx年xx月x日生,x族,住广西柳城县。身份证号:45022219xx********。委托代理人何x刚,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x,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x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身份证号:45022219xxxxxx1315.原告莫x南诉被告冯x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x南的委托代理人钟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x南诉称:原告在鹿寨县城做屠宰活狗生意,被告租赁柳州市跃进路xxxx食堂经营东泉稻香狗肉至2011年初,被告固定向原告订购狗肉,并由原告送货上门。2011年8月,被告将该店转让,经原告与被告双方对账结算,被告立欠条尚欠货款18850元。后来,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现尚欠货款l1850元。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尚欠货款。被告冯x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莫x南向被告冯x江供应狗肉,并由原告送货上门。2011年8月,经原告莫x南与被告冯x江对账结算,被告立欠条尚欠原告货款18850元。后来,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现尚欠l1850元。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莫x南提供的欠条原件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莫x南向被告冯x江送货上门,被告冯x江支付货款,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价款。现被告冯x江尚欠原告莫x南货款11850元,原告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百三十条、条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x江支付货款11850元给原告莫x南。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冯x江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二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黎明审 判 员  韦永禄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