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马民初字第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胡维明诉李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明,李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马民初字第0982号原告胡维明被告李加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维明与被告李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维明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维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胡维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