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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胡某某,男,湖南省新田县人。被告赵某某,女,湖南省新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已经与被告赵某某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春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附本案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