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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21-05-08

案件名称

于军生、刘振一929592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军生;刘振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于军生,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刘振一,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军生与被告刘振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秋波审判员  姜丽芬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