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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与浙江万洁智能卫浴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浙江万洁智能卫浴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8号原告: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日志。委托代理人:郑才微。被告:浙江万洁智能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会国。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洁智能卫浴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由原告台州西马洁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