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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终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杜大海与朱小英、陈宪法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英,杜大海,陈宪法,芮小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终字第1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英。委托代理人陈宪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大海。委托代理人陈梅凤(系杜大海妻子)。委托代理人张田清。原审被告陈宪法。原审被告芮小忠。上诉人朱小英因与被上诉人杜大海、原审被告陈宪法、芮小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南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小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小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小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小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银芬审判员  万扬飞审判员  奚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