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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吕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明月与王检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吕初字第186号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2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孙放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