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异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伟,李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异字第3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宏伟,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成杰,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杰与被执行人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宏伟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宏伟称,法院未向其送达房屋拍卖及房屋的评估报告,请求停止拍卖房屋,并向其送达房屋评估报告。本院查明,2008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李成杰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异议人李宏伟起诉至本院。2008年12月13日,本院通过《山东法制报》向李宏伟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2009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08)临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被告李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成杰借款5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9年7月11日,本院通过《大众日报》向李宏伟送达了(2008)临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10月19日,李成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临执字第361号。2009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大众日报》向李宏伟送达了(2009)临执字第3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月31日,本院委托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李宏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后院花园小区B区12号楼一单元101室和二单元2802室两套房产进行评估。2013年3月1日,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鲁贵评(2013)字第0316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上述涉案房产评估价为132万元。2013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09)临执字第361-2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李宏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后院花园小区B区12号楼一单元101室和二单元2802室两套房产[拍卖财产详见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鲁贵评(2013)字第0316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清偿债务。2013年4月2日,本院通过《山东法制报》向李宏伟公告送达了鲁贵评(2013)字第0316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与(2009)临执字第361-2号执行裁定书。2013年10月29日,经本院委托,临沂市五佳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拍卖标的进行公开拍卖,流拍。2013年11月15日,进行第二次拍卖,王进兴、孙夫峰分别竞买成功,临沂市五佳拍卖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日,李宏伟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成杰与异议人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向李宏伟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以及(2008)临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李宏伟公告送达了(2009)临执字第361号执行通知书、鲁贵评(2013)字第0316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及(2009)临执字第361-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在找不到异议人李宏伟的情况下,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李宏伟称自2007年11月起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其身份证载明的家庭住址即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223号4号楼1单元301室,无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其请求停止拍卖房屋,并向其送达房屋评估报告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宏伟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