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张某甲,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