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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倪某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汝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黄川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24日下午15时许,汝州市杨楼乡某村村民陈某某在本村翻砂厂门口与某某村村民朱某某(另案处理)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陈某某被朱某某用刀扎死,案发后朱某某外逃。1999年6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朱某某上网追逃。2009年初,朱某某在义马市通过小广告联系一办证人(身份不详),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义马市某路名为孙某某的户口薄。2009年2月19日朱某某拿着孙某某的户口薄到义马市公安局朝阳路派出所,时任该所户籍民警的被告人倪某某未认真履行办理二代身份证的相关规定,为网上在逃人员朱某某办理一张套用义马市某路的孙某某身份信息的二代身份证。2010年7月1日朱某某以该证件丢失为由再次进行了补办。朱某某于2009年以来就以孙某某的身份继续逃避公安机关抓捕。2011年10月24日朱某某在贵州省安顺市轿子山煤矿被汝州市公安局抓获,2011年10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倪某某向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孙某甲、王某某的证言,自首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担任义马市公安局朝阳路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户籍工作期间,没有认罪履行职责,两次违反规定为网上在逃人员办理冒用他人信息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某提出“其在案发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公诉机关当庭予以认可,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倪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辉审 判 员  孙洪涛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