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8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6年5月23日生。被告庄某某,女,1986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仲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