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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黄淑清与杨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汪仁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清,杨波,汪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黄淑清,女,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被告杨波,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被告汪仁和,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352-8。诉讼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清与被告杨波、汪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波、汪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淑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淑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