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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彤生诉李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彤生,李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16号原告:李彤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国顺(曾用名李国兴),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李彤生诉被告李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李彤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彤生撤回对被告李国顺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彤生撤回对被告李国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彤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真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小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