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彤生诉李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彤生,李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16号原告:李彤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国顺(曾用名李国兴),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李彤生诉被告李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李彤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彤生撤回对被告李国顺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彤生撤回对被告李国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彤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真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小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