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2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曾凡志,王先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王先宇,曾凡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909号原告王志华,男,重庆市梁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先宇,男,重庆市梁平县人。被告曾凡志,男,重庆市梁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华与被告王先宇、曾凡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志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志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回对被告王先宇、曾凡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志华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