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黎某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法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布依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第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在本市云岩区北新区路吉新社区“狂潮”网吧门口,贩卖毒品给赵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2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0.2克毒品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毒品扣押及称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