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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屈俊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屈俊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985号罪犯屈俊奎,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1年5月19日,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屈俊奎犯盗掘古墓葬、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屈俊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任务,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4个。本院认为,罪犯屈俊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屈俊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