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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民初字第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李惠与白桂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69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白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