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执民字第5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观兴与王关校、郑彩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观兴,王关校,郑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3)绍钱执民字第51、52-1号申请执行人:王观兴。被执行人:王关校。被执行人:郑彩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钱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关校名下的位于杨汛桥镇江桥商城2幢0510室住宅[建筑面积99.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39.2平方米,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3)第209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