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泓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金泓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泓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南道。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泓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12元(原告已预交22012元),减半收取11006元,由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才国代理审判员 朱晴文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志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