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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青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青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611号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5幢30602号。法定代表人:高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鱼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欢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青赛,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青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雅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