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高兰仙与康英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285号原告高某某,女,���族,工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