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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曾登凤与周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登凤,周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曾登凤,女,生于1970年6月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周钉,男,生于1987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蔡鸥翔,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登凤诉被告周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登凤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登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登凤负担200元,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彦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