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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三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路宝山诉被告张梦歌、李延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宝山,张梦歌,李延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492号原告路宝山,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张梦歌(又名张冬冬),男,成年。被告李延君,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宝山诉被告张梦歌、李延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宝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梦歌、李延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宝山撤回对被告张梦歌、李延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0元,由原告路宝山负担。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