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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区非车商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区非车商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34号原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住所地东丽区跃进路。法定代表人刘金钟,主席。委托代理人李云海,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区非车商营业部。原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区非车商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诉称,2013年4月6日,原告临时工王涛驾驶由被告承保的津D505**小客车沿先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先锋路延长线600米处时,与牌照号苏MB46**、苏MA4**斯太尔牌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92614元、施救费540元、拖车费150元、存车费240元、拆解费9000元、定损费4500元、鉴定费750元,共计107794元。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区非车商营业部不存在,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退还原告1227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