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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常好友、常占友、常发友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孙水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孙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占友,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毕业。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3年7月4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5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常好友,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毕业。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4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5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常发友,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毕业。1996年犯因盗窃罪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3年7月4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5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水林,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5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5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7月4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5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7月19日因病被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好友、常占友、常发友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孙水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好友、常占友、常发友、孙水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破坏电力设备罪1、2012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田口乡街北边,将被害人王红光冷库门口电线杆上的“南阳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9-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4100元。2、2012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黄桥乡孙堤村南庄稼地里将被害人王书齐安装的“南阳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9-5O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铜丝盗走,后将赃物卖给商水流动收废品的李淼。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2840元。3、2013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址坊吴店村西南角麦地里,将址坊吴店村灌溉用的“江苏华鹏有限公司”生产的华鹏牌“S1-M-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1300元。4、2012年11月10日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泛区郭庄东南方一个大院子里,将泛区场部供电所安装的“河南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S9-5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给收废品的小强。经鉴定,变压器价值6800元。5、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泛区漯西公路“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将“原中益制药厂”西南角泛区路北供电所安装的“河南省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S9-5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6500元。6、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骑着一辆自行车窜至逍遥大闸路北沿一厂房院内,将被告人方金来安装在电线杆上的“河南西华电业局服务公司”生产的“S7-3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800元。7、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陵县陶城村,将陶城往追岗去的路南电线杆上“河南新郑市新桥变压器厂”生产的“S1-8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6300元。8、2013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艾岗乡,将关庄村南变压器房内的西华县电业局安装的“许昌鑫诚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S9-5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8000元。9、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艾岗乡半截楼村,将西华县电业局安装的三台“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S11-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38700元。10、2013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奉母镇前段村,将西华县电业局安装的“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S11-M-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0500元。11、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常好友伙同常占友骑摩托车窜至逍遥街上往北的庄稼地里(219省道北侧)将被害人刘峰安装的“许昌华汇变压器厂”生产的“S9-5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2900元。12、2012年10月11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逍遥镇常村村孔庄路口,将被害人陈永顺购买的“许昌长葛变压器厂”生产的”S11-10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2900元。13、2012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西夏镇,将西夏镇吴庄村的“郑州变压器厂”生产的S11-10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2420元。(二)、盗窃罪1、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田口乡,先后将田口村北、陈那村西、高营东、李盘营村南庄稼地里的四个变压器房门撬开,将西华县电业局统一安装的四台“郑州金源特变压器公司”生产的“S11-M-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四台变压器价值51600元。2、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4月3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田口乡,先后将许营村北、兰筐小学北、白营村东、田口乡往东夏去的路上一拐角处的四个变压器房门撬开,将西华县电业局统一安装的四台“S11-M-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四台变压器价值51600元。3、2013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西华县工业四路凯瑞化工厂将西华县电业局投资并安装的“许昌鑫诚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S9-25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8800元。4、2013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临颖瓦店镇瓦店村安装的南阳飞龙牌“S11-10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2900元。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常好友、常发友、常占友的行为分别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孙水林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常好友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破坏电力设备中的第4、5起重复起诉了,辩称只参与了其中一起,对第13起指控辩称没有参与。对盗窃罪指控的第四起辩称没有参与。被告人常占友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破坏电力设备中的第4、5起重复起诉了,辩称只参与了其中一起,对第13起指控辩称没有参与。对盗窃罪指控的第四起辩称没有参与。被告人常发友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破坏电力设备中的第4、5起重复起诉了,对第13起指控辩称没有参与。对盗窃罪指控的第四起辩称没有参与。被告人孙水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破坏电力设备罪1、2012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田口乡街北边,将被害人王红光冷库门口电线杆上的“南阳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9-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4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2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黄桥乡孙堤村南庄稼地里将被害人王书齐安装的“南阳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9-5O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铜丝盗走,后将赃物卖给商水流动收废品的李淼。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2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书齐证言,常好友辨认现场视听资料,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3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址坊吴店村西南角麦地里,将址坊吴店村灌溉用的“江苏华鹏有限公司”生产的华鹏牌“S1-M-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云芳、吴钦东证言,常好友辩认现场视听资料,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2年11月10日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泛区郭庄东南方一个大院子里,将泛区场部供电所安装的“河南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S9-5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给收废品的小强。经鉴定,变压器价值6800元。认定依据:1)、被告人常发友供述:证实其与常占友、常好友到泛区实施盗变压器这一事实。2)、被告人常占友供述:证实其与常好友、常发友到黄泛区农场的大十字路口西边路南的一个废弃厂房旁边的东南角盗窃变压器铜芯这一事实。3)、被告人常好友当庭供认其与常发友、常占友盗窃泛区大十字路口西边一个废弃厂房旁边盗窃一台变压器的铜芯这一事实。4)、证人吕兵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0日上午8、9点多钟发现在郭庄村南边的地里的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被这一事实。5)、证人常宝证言:证实接群众电话反映郭庄村南边大院子的地里的一台变压器壳内的铜芯被盗了。6)、价值鉴定结论: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6800元。5、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泛区漯西公路“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将“原中益制药厂”西南角泛区路北供电所安装的“河南省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S9-5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6500元。认定依据:1)、被告人常发友供述:证实2013年2月份,其与常占友、常好友走到泛区东边路边离加油站很近的一个地方盗窃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后把铜芯卖给漯河市铁路大桥南边收废品的孙水林了。2)、被告人孙水林供述:证实被盗铜芯是常好友、常发友、常占友卖给其的。3)、证人王新伟证言:证实接到群众电话说,泛区漯西公路中国石油加油站东临的原中益制衣厂西南角的两根电线杆中间的变压器被人盗走了。4)、常好友辩认现场视听资料:常好友带公安局办案人员到案发现场指认。5)、价值鉴定结论: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6500元。6、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骑着一辆自行车窜至逍遥大闸路北沿一厂房院内,将被告人方金来安装在电线杆上的“河南西华电业局服务公司”生产的“S7-3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好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方金来陈述,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陵县陶城村,将陶城往追岗去的路南电线杆上“河南新郑市新桥变压器厂”生产的“S1-8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6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杨春良陈述,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2013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艾岗乡,将关庄村南变压器房内的西华县电业局安装的“许昌鑫诚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S9-5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郭保良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艾岗乡半截楼村,将西华县电业局安装的三台“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S11-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38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群礼、田记领证言,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2013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奉母镇前段村,将西华县电业局安装的“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S11-M-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0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春生证言,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常好友伙同常占友骑摩托车窜至逍遥街上往北的庄稼地里(219省道北侧)将被害人刘峰安装的“许昌华汇变压器厂”生产的“S9-5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2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锋证言,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2、2012年10月11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逍遥镇常村村孔庄路口,将被害人陈永顺购买的“许昌长葛变压器厂”生产的”S11-10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2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永顺证言,常好友辩认现场视听资料,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罪1、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田口乡,先后将田口村北、陈那村西、高营东、李盘营村南庄稼地里的四个变压器房门撬开,将西华县电业局统一安装的四台“郑州金源特变压器公司”生产的“S11-M-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四台变压器价值5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庆伟证言,西华县电业局情况说明,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4月3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田口乡,先后将许营村北、兰筐小学北、白营村东、田口乡往东夏去的路上一拐角处的四个变压器房门撬开,将西华县电业局统一安装的四台“S11-M-10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四台变压器价值5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庆伟证言,西华县电业局情况说明,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3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西华县工业四路凯瑞化工厂将西华县电业局投资并安装的“许昌鑫诚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S9-250”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8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孙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保常、郏建立证言,常好友辩认现场视听资料,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3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常好友伙同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开车窜至临颖瓦店镇瓦店村安装的南阳飞龙牌“S11-100KVA”型变压器内的铜线和铜芯盗走,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孙水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2900元。认定依据:1)、被告人常好友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常发友、常占友开着车,走到瓦店镇东边往南走第二个村东南角的地里边有一个房子,盗窃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后把铜芯卖给孙水林。2)、被告人孙水林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这一起我收购了。是常好友、常发友、常占友卖给我的。3)、证人龚延辉证言:我在临颖县瓦店镇电管所工作,我们瓦店村一共被盗了两个变压器。4)、证人李建设证言:2013年4月18日早上5点多我去地里看辣椒苗,发现瓦店村地里的变压器房门开着,门上面的铁皮翘着,锁也被撬开了,我发现里面的变压器没有了,我就报警了。5)、证人晁付申证言:2013年4月18日经村民举报说我所安装的变压器被盗,我到现场后,发现一台安装在瓦店村南200米的地里的变压器房里的变压器里面的铜芯被人偷走了。6)、价值鉴定结论: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12900元。本案另有: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孙水林辨认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是卖给其变压器铜芯的人。2)、河南省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资料:1996年9月12日常发友因盗窃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3)、常占友刑满释放证明:2007年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4)、四被告人户籍证明。另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好友、常占友、常发友参与了第13起破坏坏电力设备。经查,常好友虽在侦查机关作过供述曾到案发现场但其辩称没有盗窃里面的铜芯,常发友、常占友始终未供,且证人齐占民亦不能证实被告人常好友、常占友、常发友有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故该起指控被告人常好友、常占友、常发友参与了破坏电力设备缺乏证据,不能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以贪财图利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孙水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常好友、常占友、常发友辩称破坏电力设备第4、5起指控属于重复起诉了,盗窃罪的第4起没有参与。经查关于第4、5起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常发友、常占友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述三人均参与了该起犯罪,被告人孙水林当庭供述称收过三被告人所盗铜芯,亦有常好友辩认现场视听资料以及证人吕兵、常宝、王新伟亦证实该两处被盗这一事实。故三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关于盗窃罪的第4起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常好友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述三人均参与了该起犯罪,被告人孙水林当庭供述称收过三被告人所盗铜芯,亦有证人李建设、何付申证实变压器被盗这一事实,故该起三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亦不能成立。被告人常占友、常好友、常发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常发友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常占友参与破坏电力设备11起,涉案价值117140元;参与盗窃罪4起,涉案价值134900元,被告人常好友参与破坏电力设备12起,涉案价值117940元;参与盗窃罪4起,涉案价值134900元,被告人常发友参与10起,涉案价值107940元;参与盗窃罪4起,涉案价值134900元。被告人常占友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常发友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占友犯破坏电力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常好友犯破坏电力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常发友犯破坏电力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水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