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土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土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2年1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土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土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土右检刑诉(2013)第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4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萨拉齐镇地矿华庭东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的家中,向涉毒人员张某某以600元价格出售0.42克毒品海洛因时,被土右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张某某手中收缴毒品海洛因0.42克,从被告人李某家中搜出毒品海洛因0.8克。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收缴的毒品为海洛因。2013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萨拉齐镇地矿华庭东区5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家中以200元价格向涉毒人员何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两包,被土右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何某某手中收缴毒品海洛因0.025克,从被告人李某家中搜出毒品海洛因1.3克。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收缴的毒品为海洛因。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立功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萨拉齐镇地矿华庭东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的家中,向涉毒人员张某某以600元价格出售0.42克毒品海洛因时,被土右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张某某手中收缴毒品海洛因0.42克,从被告人李某家中搜出毒品海洛因0.8克。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收缴的毒品为海洛因。2013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萨拉齐镇地矿华庭东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的家中以200元价格向涉毒人员何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两包,被土右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何某某手中收缴毒品海洛因0.025克,从被告人李某家中搜出毒品海洛因1.3克。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收缴的毒品为海洛因。上述事实,经审理属实,且有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立功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凤仙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