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光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二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光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晓燕,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诉字(2013)第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光有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文婷、赵一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光有、辩护人孙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光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征地员杨某甲(另案处理)合谋,通过虚增被告人王光有自家院落内地上物名称、数量的手段,骗取国家地上物补偿款人民币144375.95元。2011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光有与王某甲(在逃)合谋,在王某甲的房屋已获得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利用王某甲名下房产证(吉泉执房字第17**号)和虚假情况证明,骗取60平方米房屋一套及国家发放的房屋拆迁相关补偿。其中相关补偿包括地上物补偿、奖励、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偿费等,合计人民币140800元;房屋产权价值人民币192000元,共计人民币3328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光有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477175.95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杨某甲、石某、温某某、辛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佐某某、张某丙、董某某、赵某某证言笔录;被告人王光有供述与辩解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光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光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解称其没有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光有虚增院落内地上物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2、指控被告人王光有以虚假产权证骗取房屋及地上物补偿款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光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征地员杨某甲(另案处理)合谋,通过虚增被告人王光有自家院落内地上物种类、数量的手段,骗取国家地上物补偿款人民币85375.95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房屋拆迁档案证实:被告人王光有地上物补偿款总数为人民币167,369.00元。补偿明细为:仓房10平方米,3扇大门,120米石墙,57米砖墙,120棵果树,53棵榆树,18平方米圈舍,1眼机井,1个厕所,水泥地面309平方米,砖石地面120平方米,葡萄1120棵,草莓50棵,菜窖20立方米。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光有家院落中仓房10平方米,2扇大门,20米石墙、7米砖墙,20棵果树,3棵榆树,8平方米圈舍,1眼机井,1个厕所,水泥地面49平方米。3、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光有家被拆迁房屋的情况。4、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实际操作指南证实:吉林地区葡萄种植密度参考值为每株0.8平方米。5、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证实:被拆迁房屋具体补偿办法。6、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证实:被拆迁房屋具体补偿办法。(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2011年7月份到泉眼镇泉眼村张药铺社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做征收员,刚开始到泉眼镇泉眼村张药铺社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还有个叫石某的女孩子做内业。我们征收员负责踏查、登记、计算补偿金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评估公司提供的登记表内容就是当时联合踏查的内容,而且估价公司提供的登记表也应当是我们提供的,这点我能确认。估价公司提供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中编号Y21、房屋所有人王光有的登记内容与我们装入拆迁档案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的差距有,果树实际是20棵,我们多加了100棵;榆树实际3棵,我们多加了50棵;围墙中石头墙实际20延长米;我们多加了100延长米,砖墙实际7延长米,我们多加了50延长米;圈舍实际8平方米,我们多加了10平方米;我们又给他家多加了一个菜窖;水泥地面实际上是49平方米,我们多加了260平方米;另外又多加了120平方米的沙石砖地面;还多加了1120棵葡萄;50平方米的草莓。我们在对编号Y21王光有联合踏查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其中果树数量由20改成了120;榆树数量由3改成了53;围墙石头数目由20改成了120米;砖墙由7米改成了57米;圈舍由8平方米改成了18平方米;菜窖一栏原来是空的,填成了1个;地面水泥由14*3.5平方米改成了74*3.5+50平方米,地面沙石原来也没有,填成了120平方米;葡萄原来没有,填成了1120棵;草莓原来没有,填成了50平方米。拆迁档案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是我填写和修改的。是王光有本人想多要补偿费,王光有跟我说过让我在填写《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时,在地上物给多填些。当时王光有跟我说:“杨子,这回你帮哥办吧,其他领导那都打完招呼了,哥到时候也不能忘了你。”他这么说的意思就是到时候会给好处的意思,但实际上王光有没给过我好处。关于Y21编号的王光有家地上物我们多给他加了144375.95元人民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参加了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征收员和村民对房屋和地上物情况达成一致后,镇里和村民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和地上物补偿协议。房屋补偿有以房换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莲花山管委会有规定,对特定时间点前签补偿协议的村民,每一个独立院落奖励1万,房子每平方米还奖励100元钱,除了这个奖励规定,不允许有其他额外的奖励,必须按照村民的实际情况来补偿。绝对不允许在地上物的数量上增加来提高补偿。泉眼村张药铺社是有一个叫王光有的在那居住,当时他配合我们开展拆迁工作,他还是张药铺第一个和我们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编号为Y21的拆迁档案,《住宅房屋征收人登记表》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李某某的签名都是我亲笔写的,这份档案就是王光有家的。加盖吉林融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这份登记表和拆迁档案中的登记表是踏查的时同时做的,一份是评估公司做的,一份是我们拆迁项目组做的。这两份登记表关于王光有院落的情况差距挺大的,可以看出来我们拆迁项目组做的登记表做了假。评估公司做的登记表不会有错,我们拆迁项目组做的登记表明显是在这个基础上加了很多东西,其中果树数量由20改成了120,榆树数量由3改成了53,围墙石头数目由20米改成了120,砖墙由7米改成了57米,圈舍由8平方米改成了18平方米,菜窖一栏原来是空的,加上了1个,地面水泥由14*3.5平方米改成了74*3.5+50平方米,地面沙石从没有改成了120平方米,葡萄从没有凭空加成了1120棵,草莓从没有凭空加成了50平方米。编号为Y21-1的拆迁档案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李某某的签名都时我亲笔写的,这份档案也是王光有家的,Y21和Y21-1这两份拆迁档案这么编号就证明这两处房屋是在一个院落里,Y21-1拆迁档案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是不真实的,首先这个房子有问题,虽然当时王光有拿出来一份王某甲的房产证说也是他家院子里的房屋,但是我们听当地的老百姓说王光有是为了套取拆迁补偿款在拆迁之前盖的这个房子,后来被政府当成违章建筑拆了,征地拆迁补偿的时候就剩下半截砖墙了。另外这份档案中的地上物也都没有在评估公司做的登记表中体现,所以这些地上物都是王光有虚构出来的。我完全不知道多做地上物这回事。3、证人石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土地收储中心做内业。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土地收储中心是受政府委托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单位。我负责保管外业踏查形成的原始材料;负责将外业踏查登记的内容录入电脑,形成了一些表格,我记得有三种表格,一种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一种是《地上物补偿协议书》、一种是《土地收储项目资金申请表》。这份《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张药铺社)就是我当时录入电脑的内容,我记得当时估价公司的温某某跟我说他们要用我们踏查的内容与他们踏查的房屋内容进行核对,经过李老师同意后,我就将《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电子版提供给温某某了。这份《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的内容与当时我们外业人员的原始踏查内容一致,我就是依据当时我们外业人员交给我的手写《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内容录入的。这份《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中“其他”一栏的内容就是对前面栏目里没有列举的进行补充及对前面栏目里已有的进行说明。估价公司提供的张药铺社《住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中编号Y21中的内容,“其他”一栏说明当时王光有家院子里有一个翻建未建成的房屋,面积是5.1*10.2=53.04平方米,房产执照号是:吉泉1742(1984.10.1),执照上面积是60平方米。另外,院子里还有一个10平方米的仓房、2个大门、27延长米的墙中石头墙是20延长米、砖墙7延长米、49平方米的地面是水泥地面、23棵树中有20棵果树、3棵榆树。拆迁档案中手写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不是当时我录入电脑中的内容,差别很大,果树实际是20棵,这里多加了100棵;榆树实际3棵,多加了50棵;围墙中石头墙实际20延长米,多加了100延长米,砖墙实际7延长米,多加了50延长米;圈舍实际8平方米;多加了10平方米;又给他家多加了一个菜窖;水泥地面实际上是49平方米,多加了260平方米;另外又多加了120平方米的沙石砖地面;还多加了1120棵葡萄;50平方米的草莓。4、证人于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泉眼村张药铺社有一个叫王光有的在那居住,王光有的母亲在屯里别处没有房子了,就和他们在一起住。王光有家有三间房,具体多大我也说不好。从王光有家房子到南面的水泥路能有20多米长,他家东西都紧挨着邻居,他房子北面就挨着小山坡。王光有家院子里南面有个机井,有个厕所,房子前有一块地不记得是水泥地面还是铺的砖了,另外还有一小溜过道通到大门口直到水泥路,我没有看到有果树,南面和北面我都没有看到有果树。王光有家院里房子北面一共也没多大面积,有几棵自然生的榆树。王光有家院里有没有葡萄树、草莓等。这些年他家也没养过猪,也没有看到他家有菜窖,王光有家砌的砖墙。5、证人潘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王光有家在张药铺有从杨某乙家买的这三间房,房子是14米长,7米宽,面积98平方米。在院里没有其他房子了,因为杨某乙的房子改的时候我还去帮工了,所以知道。王光有在张药铺就这一处房子。王光有的房子有院子,南边能有200—300平方米的院子,北边也能有200—300平方米的院子,是荒沙大坡地,种了几棵果树,也种别的。王光有家院南边有2.5米宽跟房子一样长的水泥台,有一条贴着东侧用砖铺的通向铁大门的小道;有一口机井,还有一个用空心砖砌起来的棚子,被城建当违章建筑推倒了,临道边有一道石头墙,剩下就是块菜地了,院北面有个砖砌的厕所,还有10多棵水果树,有李子、海棠、还有两棵樱桃。他家菜地里种的都是些蔬菜,没有果树、葡萄树、草莓。王光有家院里没有猪圈,但他家屋里有个菜窖。他家院是砌的石头墙。王光有已经在2011年与政府已经签完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了。拆迁补偿涉及房屋建筑面积和地上物的补偿两样。过程是先有工作人员到屯里买摸底、对房屋进行测量、喷号,然后是一个叫杨某甲带着一个叫张某丁的小姑娘来负责地上物的登记、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之后由杨某甲将材料报给政府后,再由政府与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这些协议都签完后政府才给的房子和补偿款。王光有的母亲在张药铺社时就和他们在一起住,没有别的房子。6、证人佐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认识王光有,王光有在张药铺就是从杨某乙家买的这四间房,大概有个百十平方米,王光有家的西侧就是我家。王光有的房子有个院子,南边能有几百平方米的院子,北边也有个院子,比南边的院子稍小点,种了几棵果树,院南墙有一对铁门,院南边有2米多宽跟房子一样长的水泥台,有一条贴着东侧用砖铺的通向铁大门的小道,有一口机井,还有一个用空心砖砌起来的门市房被城建当违章建筑推倒了,临道边有一道石头墙,有一个小仓房,剩下就是块菜地了,院北面有个砖砌的厕所,还有10多棵水果树。王光有家没有果树,没有猪圈,他家屋里有个菜窖。他家院是砌的石头墙,王光有家东面是潘某甲家砌的石头、砖墙,西边是我们家砌的土墙。王光有已经在2011年与政府已经签完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了。拆迁补偿涉及就是房屋建筑面积和地上物的补偿这两个方面。征地拆迁过程是先有工作人员到屯里来摸底、对房屋进行测量、喷号,然后是一叫杨某甲带着一个叫张某丁的小姑娘来负责地上物的登记,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之后由杨某甲将材料报给政府后,再由政府与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这些协议都签完后政府才给的房子和补偿款。王光有的母亲在屯里别处没有房子了,在张药铺社时就和他们在一起住。7、证人潘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认识王光有,王光有家也被征地了,这次征地拆迁王光有是我们张药铺屯第一个和政府签补偿安置协议的。王光有家只有从杨某乙手里买的一块宅基地,没有别的地,也没有承包地。王光有家有一个院子,院子里有房子,我只进过他家院子,没进过屋子,他家院子大概两百多平米,房子在院子最北头,大概九十多平米,是平房,院子里有一口井,房子后面有个厕所,从院子大门进去到房门有一条大概长二十多米,宽一米的红砖地,房子南边有一个长十多米,宽两米的阳台,他家房子后面有十几棵李子树。王光有家院子里没有草莓和葡萄、榆树、杨树。有没有菜窖我没看见过,王光有家以前有一个大概十来平的仓房,2010年左右被政府当成违章建筑拆了。就这仓房在2011年征地拆迁补偿的时候已经没有了,就剩下点砖头。8、证人潘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王光有的宅基地是十几年前从我们屯杨某乙手里买来的,这次征地拆迁王光有是我们张药铺屯第一个和政府签补偿安置协议的。我去过他家,他家有一个院子,院子里有一所房子。他家院子大概两百多平米,房子在院子最北头,房子大概九十多平米,是平房。他家院子里有一口井,房子后面有个厕所,从院子大门进去到房门有一条大概长二十多米,宽一米的红砖地,房子南边有一个十二、三米左右长、两米宽的阳台,他家房子后面有十几棵果树。王光有家院子里没种草莓、葡萄、榆树或者杨树,有没有菜窖我不知道。2010年听说政府要征地拆迁,王光有为了补偿,就盖了一个大概十来平的仓房,当年被政府当成违章建筑给拆了。9、证人沈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莲花山管委会规定,对2011年7月1日之前签补偿协议的村民,每一个独立院落奖励1万,房子每平方米还奖励100元钱。2011年7月1日之后签补偿协议的没有奖励,但是实践中7月1日之后签补偿协议的也基本上都给奖励了,主要还是因为老百姓对拆迁不太配合。除了这个奖励规定,不允许其他额外的奖励,必须按照村民的实际情况来补偿。从来没有人向我请示或研究对个别村民进行特殊奖励或照顾。我认识王光有,这个人是泉眼村张药铺人,他在英俊镇政府上班。王光有全程参与了土地收储和拆迁工作。我不了解王光有家的具体情况。2011年9月15日泉眼镇人民政府和王光有签订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这份协议我从来没见过。10、证人石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认识王光有,在王光有协议书编号Y21、王某甲协议书编号Y21—1、协议书编号Y37的协议上(时间2011年9月15日),我是在委托代理人的栏目内签字,是作为泉眼镇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我是处于初审的角色,初步把关。编号Y21和编号Y21—1是在一院落内,我不能保证这几份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在拆迁过程中王光有名下有一套房屋,王某甲名下有两套房屋被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没有对王光有、王某甲进行过特殊奖励或照顾。如果想对他进行特殊奖励或照顾,最起码也得镇长或镇政府同意。没有人向我申请或要求过对王光有或者他人进行特殊奖励或照顾。11、证人辛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2011年5月24日曾经参加过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土地收储拆迁项目的抽签,中签后就开展了对泉眼村先锋社、瓦房社、药铺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我们在泉眼镇政府安居办工作人员组织下,拆迁公司人员、我们房地产估价公司人员,在泉眼村各社小队长引领下、配合下,到各被拆迁户家里进行现场踏查,我们公司将踏查的结果经被拆迁户核对后录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经对相邻地段房屋价格调查后,再依据莲花山征收办的调档资料出具《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装修咨询单》。在开展征地拆迁过程中,在拆迁公司拆迁员和我们估价公司工作人员一起现场踏查时,由拆迁员按顺序依次喷号,这就是编号,我们在出具分户报告单上的编者就是按这个号来的。编号Y21与Y21—1《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这两份报告单涉及的房屋在一个院落内,报告单涉及的房屋都是主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编号21房屋所有人为王光有的,在其他栏目中所记载的东西是指在房屋所有人院落内的东西,是对前面栏目内容的补充和说明。我们所记载的编号21各栏目中的内容都是属实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中体现出Y21院落内有一处建筑面积98平方米的房屋,有23棵书(其中果树20棵、3年生榆树3棵);一眼井;27延长米的围墙(20延长米石头、7米延长米砖墙);8平方米圈舍;49平方米水泥地面;10平方米的仓房;2个大门;一个厕所,另外院里有一处53.04平方米的未建成房屋,该房产权证号为吉泉1742(1984年10月1日),该产权证正常情况下都是由房屋所有人提供,这个证就是由王光有提供。1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作为房地产估价公司人员,在泉眼镇政府安居办工作人员组织下,在泉眼村各社小队长引领下、配合下,与拆迁公司的征收员一起,到各被拆迁户家里进行现场踏查,我们对被征收房屋的现场进行照相,填写《房屋现场踏查表》,村民能够提供房产证或者土地证的,我们就把证号登记到踏查表中,不能提供房产证或者土地证的由政府部门认定。现场踏查的时候,由拆迁公司征收员按顺序依次喷号,这就是编号,我们在出具分户报告单上的编号就是按这个号来的。征收员也需要现场踏查,他们踏查完了以后将他们的踏查结果登记到他们的踏查表中。参与踏查张药铺的征收员是杨某甲,盖章为吉林融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虽然是吉林融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盖得章,但却是征收员给我传过来的。我踏查完了以后,征收员给我传过的这份表,我需要与我填写的《房屋现场踏查表》进行核对。这份《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是拆迁公司的内业人员石某给我传过来的。是拆迁公司的人制作的,是根据杨某甲的现场踏查表登记制作的。在2011年7月11日的节点上,这份《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的内容是真实的,因为当时踏查的时候,征收员、评估员、村上、镇上以及被拆迁户都有人在场,想造假也不太可能。这份《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序号为第21,房屋所有人为王光有的,说明王光有家宅基地土地证编号为(01)0028,上面有两个主房。一处没有房产证,面积为98平方米;还有一处翻建未建成房屋,房产证号为吉泉1742,60平方米。从字面上看就是这样理解。房产权证号为吉泉1742的产权证正常情况下都是由房屋所有人提供该,这个证就是王光有提供。(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光有的供述及辩解笔录:2011年9月份签的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地上物补偿协议书后,政府对我进行补偿后就将房屋拆除了。2010年我在英俊镇的时候就是土地整理项目的工作人员,2011年莲花山度假区成立后英俊镇将泉眼村的土地整理项目转交给莲花山度假区了。2011年莲花山对泉眼村张药铺社进行拆迁时,泉眼镇聘我协助征地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首先由拆迁公司进行摸底调查,然后由征收员杨某甲、高某、张某丁对地上物进行登记,最后由镇长及征收员与被拆迁人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书和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后,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上面被征收人王光有的签名是我亲笔所写,地上物补偿协议书上乙方王光有的签名是我亲笔所写。征收员实际对地上物进行了调查,但登记表上有些情况与实际是不符,水泥地面没有那么大,我家实际水泥地面最多也就174平方米,而上面登记为309平方米,相差130平方米左右,相差价值80元每平方米,价值1万元左右。再就是我家实际有葡萄800棵至900棵。而登记表上记的是1120棵,相差200多棵,价值达1多万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上面乙方王光有的签名是我本人亲笔所写。我家从水泥地面和葡萄树多得了2万多元补偿,我愿意将多得的钱返还。我名下的房屋和地上物补偿款都补偿到位了。我得到了一处95.3平方米的房屋,另外还得到了19万多的补偿款。辩护人出具的证据1、证人杨某甲证言笔录证实:王光有家实际上也就有3、5棵葡萄树,地上物协议书上写的是1120棵。(侦查卷二P34)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光有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被告人王光有供述笔录、证人杨某甲、石某、于某某、潘某甲、左某某、潘某乙、潘某丙、张某乙、辛某某、温某某证言、住宅房屋被征收登记表、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实际操作指南均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被告人王光有的供述、证人杨某甲、李某某、石某、于某某、潘某甲、左某某、潘某乙、潘某丙、张某乙、沈某某、石某某、辛某某、温某某证言、房屋拆迁档案、住宅房屋被征收登记表、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实际操作指南均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二)2011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光有在王某甲的房屋已获得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利用王某甲名下房产证(吉泉执房字第17**号)和虚假情况证明,骗取60平方米房屋一套及国家发放的房屋拆迁相关补偿。其中相关补偿包括地上物补偿、奖励、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偿费等,合计人民币140800元;房屋产权价值人民币192000元,共计人民币3328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光有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418175.95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王某甲Y21-1房产证、房屋拆迁档案证实:王某甲名下为吉泉1742号房产证所对应的房屋拆迁后得到和平小区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和地上物补偿款120,900元、16000元奖励和3900元安置补偿,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140800元。房屋评估价格为143,160元,装修评估价格为11,550元。2、王某甲房产证存根证实:吉房执泉字第1742号房产执照产权人为王某甲,房屋座落泉眼村药铺,建筑面积60平方米,间数为三间,发照日期为1984年10月1日。3、私有房产登记表、私有房产产籍卡证实:王某甲名下,房屋执照双房字第17**号,位于泉眼村张药铺三间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建筑时间为1956年4月。(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甲证言笔录证实:房屋编号Y21—1与王光有房屋编号Y21就证明这两处房屋是在一个院落里。估价公司提供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中编号Y21中的内容,在其他一栏内,另有翻建未建成房屋5.1*10.2=53.04;吉泉1742(1984.10.1)说的就是Y21—D。这一栏是说王光有提供的产权人姓名为王某甲的房产执照,指的就是未建成房屋53.04平方米的半截子房屋。这个半截子房屋和Y21的主房是在一个院落内。Y21—1因为房子都住不了人,与Y21—1有关的地上物,都不应当给予补偿。王光有用王某甲的房产执照换得了60平方米的房屋,另外又获得了地上120900的补偿和16000元的奖励及3900元的安置补助及搬家补偿费。当时联合踏查时,对王光有家院内的半截子房屋没有进行编号,后来在形成拆迁档案时我就把它编成Y21—1。这个半截子房屋当时联合踏查时王光有就现场指认了,而且确实在王光有家的院子内,所以这样编号。自然编号P7140095的照片就是王某甲家主房正面,自然编号P7140097的照片应该是王光有家院内,院边挨着道路的半截房子就是王光有用王某甲的房产执照顶的房子。2、证人温某某证言笔录证实:Y21与Y21—1《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这两份报告单涉及的房屋在一个院落内。当时我对张药铺的拆迁房屋都进行了拍照。自然编号为P7140095的照片就是王光有家主房正面,也就是王光有提供的土地证编号为(01)0028,面积为98平方米的房屋;自然编号为P7140097的照片是指王光有家院内,就是王光有提供的房产证号吉泉1742,60平方半截子房屋照片。正常情况下对半截子房屋不能出具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我记得当时李老师让我给Y21—1的房屋出具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当时我对李老师说:如果村里、政府不给出证明,拆迁编号Y21—1的房屋我就不能出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后来征收员在2011年8月份之后的一天给我拿来一个情况证明,经我们公司辛某某同意后,我就给出报告了。情况说明就是落款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证明》,落款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这份情况说明,我没有对这份情况说明内容进行核实。3、证人王某乙证言笔录证实:我家院里北面是我公公婆婆住的房子,有土地证及房产证,98平方米;婆婆的房子一左一右各有一住无证房屋。我家住的主房,在院南面挨着道,有土地证,91平方米。东面有二处无证房屋,西面就是墙了。我家住的房屋是1990年之后盖的。在最东面曾经开过小卖店的房屋是在1986年或1987年盖的,这个无证房屋曾经借给我弟弟王光有住过几年并开小卖店。另外一处房屋是在我们居住的主房盖完之后又盖的,我弟弟是在我们在盖主房之前就搬走了。我家在张药铺社的房屋已经拆迁了。公公婆婆的房子换了两个64平方米的楼房。得了10多万元的补偿款;我家换得了一处125平方米的楼房,也得了10多万元的补偿款。王某甲和我妈都没有在我家院里盖过房子。4、证人张某甲证言笔录证实:我没有自己的房子,我住我二姑娘王某乙家。王光有在王某乙家开过几年小卖店,王光有开小卖店这个房子大概60平方米左右,1986年我二姑娘王某乙结婚的时候,因为男方家要给女方家彩礼,王某乙的老公公出钱在自己院里盖了这个房子当彩礼的。王某乙和她丈夫后来在院子里又盖了一处房子搬了进去,这个小房子就空了出来。我小儿子王光有在那个小房子里开过几年小卖店。这个60平米的小房子是男方家给女方家的,我老头已经去世了,所以这个小房子按道理说,应该属于我。这个小房子没有产权,是无证房屋。拆迁的时候,这个小房子得到了补偿,就是现在我住的和平小区14栋2单元304室,共65平方米。还有10多万的补偿款,这些钱现在在我这里。5、证人张某乙证言笔录证实:王光有是我丈夫王某甲的弟弟。我家就有一处房子。我1983年嫁给王某甲的时候,王某甲就已经有了这个房子,1984年办的房产执照,房产证号是吉房执泉字第17**号,建筑面积是60平方米。1996年我家翻建了这个房子,翻建之后面积是98平方米,土地部门又给发了土地证,土地证号是(97)400**。我家那所房子2011年签的补偿协议,2012年被拆了,我家换得了一处120多平方米的楼房,还得了大概24万元左右的补偿款。协议书编号Y21-1名下的这个房子是不存在的。是用我家的编号为吉房执泉字第1742号房产证顶的王光有开过小卖部的一个无证房屋,签了编号为Y21-1的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是王某甲的名字。换了一个64平方米的房子,得到了好像是13万多的地上物补偿款。房子简单装修了以后现在还空着呢,地上物补偿款王某甲取出来给他母亲了。用编号为吉房执泉字第1742号房产证顶王光有开过小卖部那个无证房屋的过程是王某甲和王光有两个人在一起商量拿房产证顶无证房屋这事的。王某甲到村上去开了一个证明,证明吉房执泉字第1742号房产证指的是王光有开过小卖部那个无证房屋。然后王某甲把吉房执泉字第1742号房产证和证明都交给了王光有,由王光有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办理的。当时王光有协助政府对泉眼村张药铺屯的拆迁工作,没有他这个事办不成。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得到拆迁补偿的。所以我们为了得到回迁房和地上物补偿,只能用王某甲名下的房产证来顶替王某乙院内的无证房屋,再由王光有利用参与拆迁工作的便利来办这个事。这个事就王光有和王某甲兄弟俩参与了。王光有在张某戊和王某乙家院里开过小卖店,张某戊和王某乙他们家有两处主房,院里北面是张某戊父亲和母亲住的房子,张某戊和王某乙住的房屋在院南面挨着道,张某戊和王某乙自己房子的东面还有二处无证房屋。这两处无证房屋最东面的房屋大概60平方米左右,大概是1997年建的,是王某甲和他母亲出的钱,也就几百元钱。盖好了以后王某甲母亲并没有在那住,是在王光有家住的,这期间王光有就在那间房子开了几年小卖店。另外一间房屋是张某戊之后又盖的,就是个小仓房。6、证人张某丙证言笔录证实:落款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这份《情况证明》上的署名张某丙是我本人签的。我没有对这份《情况证明》进行核实,我不认识王某甲,当时我没有看《情况证明》的具体内容。7、证人董某某证言笔录证实: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的这份《情况证明》是我盖的章。我记得当时是王某甲拿着这个《情况证明》来找我,让我给盖章,我对王某甲说要想盖章得让书记签字,然后王某甲找的当时的村书记张某丙给签的字,然后我就给盖的村委会公章。王某甲找我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没有对《情况证明》所写的内容进行过核实。8、证人赵某某证言笔录证实:落款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这份《情况说明》上的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的公章是不是我经手盖的记不清了,原则上应该我亲自盖章,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没有严格遵守这个工作程序的情况,有时候村干部拿过来一些需要盖章的材料,东西很多,就由他们自己在我办公室盖章。王某甲这个人我也不认识。(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光有供述笔录:协议书编号Y21-1王某甲名下60平方米的房屋与我名下协议书编号Y21名下的房屋是两所不同的房屋。Y21-1王某甲名下的房屋不在我名下房屋所在的院落内。关于Y21-1王某甲名下的房屋我让我妈去要求村上出了一个证明,想证明Y21-1王某甲名下的房屋是小卖店那的房屋,不是在我家院内的房屋。后来我妈跟我说她跟我哥王某甲从村上开来了证明交给了李某某。我哥哥王某甲在张药铺社除了这个Y21-1的房屋之外,他还有一处房屋得到了补偿。辩护人出具的证据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证实:张某乙家的老房子是78平方米,而不是涉案的产权证为1742号面积为64平方米的房子。2、证人潘某丙、王某乙、王某证言笔录证实:证人王某与证人王某乙系邻居,小卖店的房屋是真实存在的。3、情况说明证实:60平方米的房屋与1742号产权证是对应的。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光有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证人杨某甲、温某某、王某乙、张某乙、董某某证言笔录、王某甲Y21-1房产证、房屋拆迁档案均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中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审批表、证人潘某丙、王某乙、王某的证言笔录、情况说明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综合证据(一)书证1、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5月21日,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光有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光有,男,符合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资格。3、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证明证实:张药铺社村民王某甲,在一九八四年建六十平方米居住房屋。该房产权证号:吉房执泉字第17**号。南至道,西邻张某戊。该房屋属村民合法房产。(二)证人证言1、证人沈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王光有是泉眼镇泉眼村张药铺屯人,听说他在英俊镇工作期间就参与了英俊镇的土地挂钩和土地整理工作。张药铺屯的土地征用工作开始后的一天,李某某对我说王光有这个人工作能力挺强,熟悉土地征储工作,想让他来参与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我同意了李某某的请求。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认识王光有,我在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任村书记前,王光有就被英俊镇派到泉眼村负责土地整理的工作。后来在莲花山成立我任泉眼镇泉眼村村书记期间,他继续在泉眼村开展土地整理的工作。王光有在泉眼村工作期间,泉眼村给王光有按天计算补助,周六、日也有补助,每天100元。王光有在泉眼村负责土地征地工作,具体是记账、给老百姓发征地补偿款等等。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认识王光有,他是镇上派到泉眼村负责土地整理工作的。莲花山成立后,他其继续负责了几个月这项工作,一直到2011年年底,另外在拆迁项目组对泉眼镇泉眼村进行拆迁时,他还作为泉眼村的人员协助李老师做过房屋拆迁工作。我只知道村上给王光有每天给他按100元的标准给他发工资,是在2012年年初总计给王光有发过一次,发了人民币18000元左右。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参加了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王光有是当时泉眼镇镇长沈某某介绍来的,说他是泉眼镇政府委托他配合我们拆迁项目组工作,包括政策宣传、情况介绍等,他还负责整个和平小区房子钥匙的管理,这个职责权力非常大,因为我们是确定了某所房子后,老百姓才和我们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光有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人沈某某、张某丙、董某某、李某某证言笔录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合议庭对被告人王光有及其辩护人针对案件定罪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光有通过虚增地上物名称、数量的手段,骗取国家地上物补偿款人民币144375.95元一事,虽然被告人王光有否认上述犯罪事实,但有房屋拆迁档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登记表及证人杨某甲等相关证人证实在被告人王光有家房屋被拆迁时,确存在虚增地上物的诈骗行为,被告人王光有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在房屋被拆迁时存在虚增地上物的情况,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光有以虚增地上物骗取国家财产的犯罪事实。因证人杨某甲证实被告人王光有家实际上有3、5棵葡萄树,故现无法认定被告人王光有虚增葡萄树的棵数及具体诈骗犯罪的数额,为此在认定被告人王光有该起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将葡萄树的补偿数额从中扣除。又因证人潘某甲、左某某证实被告人王光有家中屋内有一个菜窖,故在认定被告人王光有的该起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将菜窖的补偿数额从中扣除。关于被告人王光有否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光有利用王某甲名下房产证和虚假情况证明骗取国家一套房屋及房屋拆迁相关补偿费用一事,辩解称该房屋是其母亲张某甲所有,并提供了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证明证实其主张,经查,房屋拆迁档案和编号为Y21-1王某甲名下吉房执泉字第1742号房产证及房产证存根、私有房产登记表、私有房产产籍卡均证实该房产证的房屋产权人为王某甲,证人王某乙证实被告人王光有所说的房屋与被告人王光有无任何关系,该房屋是其家所有的无照房屋,该房屋已被拆迁并得到了补偿,证人张某甲也证实座落于证人王某乙家院内的60平方米房屋是无照房屋,同时证人张某丙、董某某、赵某某证实在出具情况证明时未对该情况证明进行核实,故该情况说明不能证实吉房执泉字第1742号房产证对应的房屋就是证人王某乙家院内的60平方米无照房屋,为此被告人王光有以王某甲名下的吉房执泉字第1742号产权证骗取国家房屋拆迁及地上物补偿,构成诈骗罪,综上被告人王光有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光有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光有第一起诈骗犯罪数额有误,应予纠正。经本院(2013)第2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光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吴 策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