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支国武、赵云红与赵云红、段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国武,赵云红,段永军,贾怀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支国武,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前罗村。被告赵云红,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办事处老韩村。被告段永军。被告贾怀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国武与被告赵云红、段永军、贾怀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桂忠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