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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莹莹诉报告赵裕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41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1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黄晶晶,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6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