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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涛、吴国芝诉庞丕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吴国芝,庞丕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张涛。委托代理人仲友昌,男,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国芝。委托代理人仲友昌,男,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丕华。委托代理人何云峰,男,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涛、吴国芝诉被告庞丕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吴国芝及其诉讼代理人仲友昌,被告庞丕华及其诉讼代理人何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张涛、吴国芝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00.00元(二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张涛、吴国芝承担。审判员  黄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