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丽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沈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平,沈春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王海平。被告:沈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平与被告沈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平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平撤回对被告沈春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海平负担。审 判 长 朱永红代理审判员 王 洁代理审判员 吴黄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