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居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遂宁市某自来水厂诉邹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某自来水厂,邹某某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居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遂宁某自来水厂。被告邹某某。原告遂宁某自来水厂诉被告邹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遂宁某自来水厂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宁某自来水厂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遂宁某自来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遂宁某自来水厂负担。审判员 夏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仲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