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白某,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明县。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东明县联通公司职工,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忠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