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易某某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易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陈某甲,女,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申请人陈某乙,女,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监护人陈某丙,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新宁县人,系申请人之祖父。被申请人易某某,女,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邵阳县。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易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诉称:申请人的父亲陈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跳楼死亡,母亲易某于丈夫陈某某死亡后不久即离家外出后,至今杳无音信。两申请人一直由祖父陈某丙照看和抚养,现特申请法院宣告易某失踪。经审理查明:易某某,女,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邵阳县人,农民,住邵阳县塘田市镇屏峰村6组20号。易某与陈某某结婚后,于2009年8月18日生育大女儿陈某甲,于2010年9月20日生育小女儿陈某乙。2012年2月陈某某跳楼死亡,不久易某即离家外出,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现去向不明。易某外出后,陈某甲一直由祖父陈某丙抚养。2013年11月27日,申请人陈某甲向本院申请宣告易某失踪。本院认为:易某自于2012年2月外出,未与家人失去联系时间至今不满两年,且易某的住所地系邵阳县塘田市镇,对其申请宣告失踪应当由邵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易某失踪的要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