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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3289号(2013)平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金某某,住平泉县。被告邢某某,住平泉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金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权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