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3289号(2013)平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金某某,住平泉县。被告邢某某,住平泉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金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权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