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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刘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华,刘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王小华,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石镇坪如村禾介村民组350号。被告刘敏,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石镇金东村和平村民组281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小华与被告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湘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静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华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湘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