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刘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华,刘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王小华,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石镇坪如村禾介村民组350号。被告刘敏,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石镇金东村和平村民组281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小华与被告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湘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静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华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湘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