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益民初字第0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益民初字第0638号原告孙某,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滕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瞿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