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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益民初字第0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益民初字第0638号原告孙某,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滕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瞿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