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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民初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洞信用社诉黄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洞信用社,黄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泸民初第222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洞信用社,住所地泸县方洞街村。负责人王耕,系该社主任。被告黄志平,女,汉族,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洞信用社与被告黄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洞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成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