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44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具体住址不详。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年龄差别较大,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碎小事发生争吵。最后被告经常无故动手打骂原告,使原告的身心和肉体均遭受巨大伤害,精神也遭受了极大的摧残。被告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之间既无子女,也无婚后共同财产。现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住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