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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XX生与李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李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XX生,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被告李建文,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生诉被告李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生撤回对被告李建文的起诉。代理陪审员  李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