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XX生与李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李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XX生,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被告李建文,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生诉被告李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生撤回对被告李建文的起诉。代理陪审员 李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