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沈凤娟与吕秉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娟,吕秉竹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543号原告沈凤娟。委托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秉竹。原告沈凤娟诉被告吕秉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凤娟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31日签订了《理财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即被告)为乙方(即原告)操作股票交易理财,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11月3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在协议期满后双方清算,如发生亏损,乙方只承担20%的风险,超出风险部分全部由甲方承担,如发生盈利,乙方分配80%,甲方分配20%。……当帐户发生50%以上亏损时,乙方有权终止该协议,并按协议要求甲方赔偿。”之后,被告为原告操作的股票交易出现3,22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亏损,原告遂终止了委托合同。经结算,被告应向原告补偿2,576,000元,其后被告支付了530,000元,余款2,041,000元未付,原告遂委托律师于2012年9月19日向被告寄送《承担赔偿责任催告函》进行催讨。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13年2月18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载明:“甲(即原告)、乙(即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31日达成协议,就甲方证券帐户在2010年11月31日至2011年11月31日期间的理财亏损,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10万元,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人民币53万元。……就乙方支付剩余补偿款157万元的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一、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的60日内支付2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20日内支付2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80日内支付2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的240日内支付2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00日内支付2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60日内支付57万元。……三、座落上海市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系乙方与他人共同向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已于2004年6月15日办理了预告登记……乙方现愿意以抵押房屋为其在本协议中的给付义务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的手续如下……”嗣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办理相应的房屋抵押手续。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吕秉竹向原告沈凤娟支付补偿款1,570,000元。原告沈凤娟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为证:1、原、被告签订的《理财协议书》原件,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及双方对盈亏的分担约定;2、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原件,旨在证明双方就亏损达成最终的承担方案,被告承诺了还款计划;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信息材料原件四份,旨在证明被告承诺用以抵押的房产因无小产证,故不可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所致的《承担赔偿责任催告函》及相应寄送凭证原件,旨在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过债权。被告吕秉竹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理财协议书》及《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合意签订,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在承诺还款计划后,理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付款,现拖欠未付,实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在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提前履行其付款义务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秉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凤娟补偿款1,57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8,93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吕秉竹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凤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玲代理审判员 陈慰苹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轶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