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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862-8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862-8866号8862案申请执行人肖汇,女,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8863案申请执行人王颜,女,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8864案申请执行人夏清梅,女,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8865案申请执行人裴培,女,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8866案申请执行人余杏,女,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碧立诗服饰店。法定代表人兰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314-4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碧立诗服饰店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分别向上列申请执行人肖汇、王颜、夏清梅、裴培、余杏35782元、34523元、21120元、22236元、3063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碧立诗服饰店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116724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立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