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刑初字第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单二波,韦某,张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刑初字第083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二波,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金斗、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韦某光,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浪,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3)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郁胜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二波及其辩护人赵金斗、宋华波、被告人韦某光、被告人张某浪及其辩护人王敬辉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期限各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在沭阳县某城镇某某超市四楼某某KTVB09包间唱歌喝酒的被害人李某玉与其朋友耿某峰上卫生间后回自己包间,在途经C02包间门口时突然从C02包间里飞出一个啤酒瓶,随即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和舒某、毛某从C02包间出来。李某玉便责问。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等人便上前对李某玉进行殴打,致李某玉右耳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玉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玉的陈述、证人许某、王某银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均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单二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单二波辩解,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单二波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二波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被告人韦某光辩解,因为被李某玉辱骂,才对其实施殴打,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浪辩解,自己刚走出包间便被他人打倒,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浪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浪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李某玉与其朋友耿某峰在沭阳县某城镇某某超市四楼某某KTVB09包间唱歌,二人在上卫生间后回自己包间,途经C02包间门口时,从C02包间里飞出一个啤酒瓶摔碎在其面前。随后,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和舒某、毛某从C02包间出来,受到李某玉质问,被告人单二波率先用巴掌扇李某玉头部,后被告人韦某光、张某浪亦上前对李某玉进行殴打,致李某玉右耳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玉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玉陈述:自己与耿某峰从卫生间返回包间途中,经过一个包间门口时,里面扔出一个啤酒瓶,自己就问包间里的人怎么乱扔啤酒瓶,里面就骂着冲出来至少四个人,对自己实施殴打。第一个冲出来打自己的人30多岁(后经李某玉辩认,系被告人单二波)。2.证人耿某峰的证言:自己与李某玉从卫生间返回包间途中,经过一个包间门口时,里面扔出一个啤酒瓶,从自己面前砸了过去,自己和李某玉就问包间里的人怎么乱扔啤酒瓶,一人(后经耿某峰辨认,系被告人单二波)就带头从包间里冲出来,朝李某玉左脸部扇了一巴掌。3.证人许某的证言:案发当晚从C02包间内扔出一个啤酒瓶,差点砸到经过门口的一男一女,那个男的就问是谁扔瓶子的,从C02包间里出来的一人(后经许某辨认,系被告人单二波)讲“我扔的”,走道上的男顾客又说“砸到人了怎么办”,后他们又说了两句,从C02包间里出来的人就伸手打了那个男顾客一巴掌,边上的两个人就一起打这个男顾客的。4.辨认笔录,证明李某玉、耿某峰、许某辩认出先打李某玉的系被告人单二波。5.证人舒某的证言:出包间时被告人单二波抛了一个啤酒瓶出去,被告人韦某光也跟着出去了,自己听到外面吵了起来,自己到走道上时看到被告人韦某光用手打对方一个男青年,被告人单二波在边上做什么不清楚;案发后第二天,被告人韦某光就带着自己找到被告人单二波,一起谈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并且自己的妻子和被告人韦某光妻子去某某KTV将现场的录像拷贝了一份,拿去给被告人单二波和韦某光看了。后被告人单二波让自己说是自己踢啤酒瓶的,还说让被告人韦某光把打人认了。6.证人毛某的证言:自己看到从被告人单二波那里朝门外飞出去一个啤酒瓶,听到门外有女孩子惊叫一声,然后听到门外一个男青年说话,被告人单二波第一个出门和他说话,他们说着话就互相朝一起“纵”,被告人韦某光和张某浪也到了门外,然后他们几个人都围在了一起。自己看到韦某光用手打了对方男青年的头部,被告人张某浪踢了对方男青年一脚,被告人单二波在人群里,有无动手打自己不清楚;案发后的一个星期内,自己在大江饭店的一个房间内见过舒某两次,当时舒某和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住在一起。7.被告人单二波供述:出包间时有人从包间里踢了一个坏的啤酒瓶出去,撞在对面的墙上,然后走廊里一个女的惊叫了一声,然后有个男青年用普通话骂,自己向对方解释,对方还是骂,被告人韦某光就上前打了他左脸一巴掌,然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张某浪也上去打对方的,自己在边上拉架,十几秒后双方被自己拉开,后对方一个小胖子冲过来用啤酒瓶将被告人张某浪的头砸破了。8.被告人韦某光供述:出包间时有一个啤酒瓶从自己包间滚了出去,撞在对面的墙上碎了,然后走廊里一个女的惊叫了一声,然后有个男青年用普通话骂,被告人单二波向对方解释,对方男青年还是回头骂自己,自己就上前打了他一个耳光,然后对方就咬自己的右胳膊,自己就一直用巴掌打对方头部十几秒钟,被告人单二波在边上拉自己。后对方一个小胖子冲过来用啤酒瓶将被告人张某浪的头砸破了;案发后我和被告人单二波在大江饭店里看过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9.证人仲某的证言:自己和李某玉、耿某峰等人一起唱歌的;听到耿某峰讲李某玉被打了,自己跑过去,看到李某玉被人打睡在地上,边上五六个人转成个半圆,有的用脚踹,有的用拳捣,自己冲过去用啤酒瓶砸了其中一个人的头。10.证人徐某梅的证言:自己在卫生间门口扫地时,看到一男一女往C02包间门口方向走,然后自己听到酒瓶跌碎的声音,那个男青年就问是谁掼酒瓶的,语气很温和,这时C02包间里出来二、三个男的,出来后没说什么话,冲上去就开始围着那个男青年打。11.证人王某银的证言:从C02包间扔出一个啤酒瓶,差一点砸到女青年,男青年就向包间内说“你们这样扔难道不知道会砸到人么?”,包间里就有人说“你说哪个的?”,然后C02包间有人冲出来先打了男青年一巴掌,其他人都围了上去,自己就去喊刘某等人。12.证人刘某的证言:自己听到服务员喊外面打架后就从C03包间出去,看到有三、四个男青年在对一个外地口音的男青年拳打脚踢,自己就上前拉架。13.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资料证明,案发时证人许某、耿某峰、徐某梅、王某银均在现场;从C02包间内出来的数人围住被害人李某玉,但上身肢体动作被障碍物遮挡,无法看清。14.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15.被害人李某玉的伤情照片、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了被害人李某玉的伤情和损伤程度。16.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的到案经过。17.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前科劣迹证明”、本院(2009)沭刑初字第0395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证明了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的前科劣迹情况。18.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的户籍资料,证明了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单二波辩解,自己没有殴打他人。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二波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经查,证人舒某、毛某、许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单二波在出包间时将包间内的啤酒瓶扔出,差一点砸到耿某峰;被害人李某玉的陈述、证人耿某峰、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均证明被告人单二波在受到被害人李某玉的质问后,率先用巴掌打被害人李某玉头部;证人仲某、徐某梅、刘某的证言均证明案发时系数人对被害人李某玉实施殴打。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单二波对被害人李某玉实施殴打的犯罪事实。综上,故对被告人单二波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韦某光辩解,因为被李某玉辱骂,才对其实施殴打。经查,被害人李某玉的陈述、证人耿某峰、许某、徐某梅、王某银的证言均证明了被害人李某玉在C02包间里扔出的啤酒瓶差点砸到耿某峰时,仅是向包间内进行质问,而并非对对方进行辱骂的情况下,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等人便对其实施殴打。故对被告人韦某光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浪辩解,自己刚走出包间便被他人打倒,没有殴打他人。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浪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单二波供述被告人张某浪也上前殴打被害人李某玉的;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浪用脚踢对方;证人仲某的证言证明自己看到数人在殴打被害人李某玉,自己用啤酒瓶砸了其中一个人的头部;证人徐某梅、刘某的证言均证明案发时数人在对被害人李某玉实施殴打。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浪也伙同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共同对被害人李某玉实施殴打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张某浪的辨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单二波、韦某光、张某浪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单二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其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二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止。)被告人韦某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止。)被告人张某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超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宏虹-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