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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卢元本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元本,卢亨强,卢素琴,卢素平,危祥富,江西省资溪县鑫铖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卢元本,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卢亨强,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卢素琴,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卢素平,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危祥富,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江西省资溪县鑫铖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小红,经理。申请人卢元本、卢亨强、卢素琴、卢素平与被申请人危祥富、江西省资溪县鑫铖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资溪县鑫铖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FX**号低速自卸货车予以诉前保全,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卢素平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X号X幢X层X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担保物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资溪县鑫铖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X**号低速自卸货车,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卢素平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X号X幢X层X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号)。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长鋈代理审判员  林森茂人民陪审员  李凤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