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项方文与杨永刚、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方文,杨永刚,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05-1号原告:项方文。被告:杨永刚。被告:肖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方文与被告杨永刚、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永刚持有的550,000元相应的股权份额,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杨永刚持有的550,000元相应的股权份额;二、查封、冻结财产保全担保人项方文所有的房屋的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俊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