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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商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项春晓、陈家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项春晓,陈家愉,项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19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法定代表人:林峰。被告:项春晓。被告:陈家愉。被告:项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项春晓、陈家愉、项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18元,减半收取3759元,财产保全费2595元,由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  洁  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