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英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尚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英民初字第55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尚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彭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春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