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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商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与杨名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杨名权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商初字第0037号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祥洪,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强、宗建飞,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名权,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河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与被告杨名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兴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5元,减半收取2303元,由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