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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初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郭福琴与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琴,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4417号原告郭福琴,女。被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琴与被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福琴撤回对被告天津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