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浩浩,刘玲霞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 申请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启东市江海中路891号。 法定代表人季卫东,主任。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 申请人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启计征决字2011(6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12日非婚生育一个子女,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18574元,逾期则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交纳社会抚养费18574元及滞纳金。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启计征决字2011(6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中中 审 判 员 陈颖超 代理审判员 董忠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燕飞 来自: